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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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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的,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为非残疾人的,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②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文件:浙财社[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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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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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④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6】58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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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④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征残保金。
    ⑤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九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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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④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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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入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道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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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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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前,暂按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④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参考文件:《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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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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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参考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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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的,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为非残疾人的,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非税[2019]3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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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区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50%;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90%。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参考文件: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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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适用

    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您可以参考: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小贴士: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职工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为:全年每月用工人数总和÷12。

    ③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⑤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实发工资。

    参考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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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地区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为残疾人的,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劳务派遣人员为非残疾人的,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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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2%-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工时如下: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参考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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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残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④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⑤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参考文件: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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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月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2÷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③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12”。
    参考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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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小贴士:
    ①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含)”后,“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当地全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③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参考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第八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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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适用

    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0.5%-上一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小贴士:
    ①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者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者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参考文件:《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第九条;(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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