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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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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党组织工作经费的计提标准:

    1、国有企业可以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年末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计提。

    2、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参考国有企业的计提方法,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计提或者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参考文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

    2.《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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