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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4月1日起,办理跨市迁移不再通过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1、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市)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若不符合条件,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2、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