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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举例:某企业2018年发生亏损100 万元,在年度终了时,企业应当结转本年发生的亏损: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000
贷:本年利润1000000
假设该企业2019年第一季度实现税前利润30万元,根据制度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借:本年利润3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0
结转以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为借方70万元,表示仍有70万元亏损有待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