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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即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截止)办理,当地税局有特殊要求的,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哦。
提醒: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