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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温馨提示:各地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残联部门要求为准。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