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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取消当年不得再享受该优惠,已经享受的税款要被追缴。
参考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