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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项目登记后,因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应于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项目登记,并报送有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合议的方式确认是否变更项目登记。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