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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由一方就其中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