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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主要涉及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您参考: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贷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上述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参考文件:(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