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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如与委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不需要需要给委托方提供研发费支出明细。
参考文件:
1.《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