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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2、劳动者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参考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1/t20200123_357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