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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银行账户未及时注销,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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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地区适用

    因企业工商、税务已经注销完成,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务中一般无法再按公司申报税款的;若将这部分款项分配给股东,则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注:当地税局要求仍需缴纳的,以税局口径为准,具体如何申报缴纳可以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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