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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意: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存在法定过错,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过失性辞退情形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