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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时,政策上并未对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有限制。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四)项第1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该政策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