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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办理跨区(分)局税务变更的软件企业,对其已经发生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必须在办理变更前在迁出区(分)局办理完所有即征即退手续。政策依据:《关于跨区税务变更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3]265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