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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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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适用

    浙江舟山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四)、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

    注意: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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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适用

    对建造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凭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保障性住房文件,确定建造的建筑面积,且按规定出售给应享受保障住房家庭的这部分建筑房屋,在预征环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保障性住房销售面积达到整个面积的85%时进行清算;清算后,若增值额未达到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除此以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参考:
    1.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转让普通住宅,按1%;
    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
    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
    2.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转让普通住宅,按0.7%;
    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
    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3.江西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转让普通住宅,按5%;
    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
    转让非住宅,按8%;
    注意: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参考文件:《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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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适用

    厦门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可以参考:
    1.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标准住宅2%;
    3.非普通标准住宅4%;
    4.商品工业厂房2%;
    5.除商品工业厂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型房地产6%。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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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适用

    江苏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的比例可以参考:
    1、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3、除上面两条外,南京市、苏州市市区(含工业园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
    参考文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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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适用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可以参考:
    1.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2.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产的预征率为3%。
    注意:“普通住宅”的认定,市区按照甬政办发[2005]104文公布的标准执行,各县(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实施。
    参考文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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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适用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参考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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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
    1.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
    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
    3.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注意: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按市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参考文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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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适用

    河南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温馨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下的单套房屋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一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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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适用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车库、车位、储藏室:预征率为1.5%;

    (三)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为2%;

    (四)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五)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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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2%。

    参考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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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4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根据地区不同分为3%和4%两种,具体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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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适用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2%调整为3.5%。

    参考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等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8】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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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适用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①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小贴士: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四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区、市)具体的预征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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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适用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用于销售的,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文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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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适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

    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小贴士: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预征率

    ②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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