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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三)。
企业发生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的方法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15%。
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