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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3栏次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注意:跨境电商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