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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时,相应期间的留抵税额没有要求必须呈递增趋势,符合相应条件即可。比如:享受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增量留抵退税优惠时,按月申请即可,没有限制连续的增量期间;享受2019年39号公告的优惠时,有连续期间的要求,但是没有要求呈递增趋势。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