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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