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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由总机构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汇总。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