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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制度,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填写资产负债表时在“累计盈余”行列式。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3.净资产类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