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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