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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疫情期间免税增值税政策时,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如实填报有关免税情况,即可享受免税政策。其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同时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时: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时: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