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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承租人会计处理可以参考:
1、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将原合同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在减免期间冲减“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原支付期间将应支付的租金确认为应付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应付款项。
2、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当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折现率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继续按照与减让前一致的方法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等后续计量。 发生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将减免的租金作为或有租金, 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原租金支付义务时,冲减“制造费 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并相应调整长期应付款,按照减让前折现率折现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延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实际支付时冲减前期确认的长期应付款。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