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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对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4.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第 2.1 行、第 2.2 行……填报税收规定的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政策依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