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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