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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需要向税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向税局备案,需要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您可以参考2018年23号公告附件中的内容。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及附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