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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参考文件:《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