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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正后,已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目前,没有会计从业证书但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人员也是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