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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人员报销的合理的差旅费,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通常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提醒:实务中该问题是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有些企业会将车间工人和销售等岗位的员工,变相按劳务派遣处理。但税收上也不是完全依照劳动法规来处理,只是作为实质课税的一个参考,这就产生了一定的自由裁量。建议您与主管税局联系确认,以主管局意见为准哦。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