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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到2021年1月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厂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污水处理厂的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条;
2.《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