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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均属于“代为收取“,不属于销售方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款项:(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