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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销售方的应税事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