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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之前,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有两种情况,区分处理:
1、可加计抵减10%的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兼营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享受。
2、可加计抵减15%的企业: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