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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按商品原价和折扣价(折扣价按负数填写)分两行开具,为体现折扣销售实质不建议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