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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