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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58项的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第58项;《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