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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看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一、如果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者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剩下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包死基数,剩下的经营成果的一部分留给被承包方,另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则承包者获得的承包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二、如果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者负责经营,完成承包合同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承包者获得每月工资收入和视承包指标完成的情况而给予考核绩效奖金,则承包者的所得须按照“工资薪金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参考文件:《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基于此规定,如果专业作业劳务公司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内部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班组负责人(包工头)对企业承包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内部承包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则包工头获得的劳动报酬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