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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在接收到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需要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并及时整理出口备案单证等以备核查,确保在税务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准确,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面对税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如实回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使税务人员了解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注:具体核查内容参考如下: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3.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6.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1)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2)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第51条规定:调查评估岗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填制《进户实地核查台账》(附件8),经复审岗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开展实地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