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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9年第四季度(属期)起,税务总局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需随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需报送《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广东省税务局省级列名大企业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自2020年第三季度(属期)起,市级列名大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随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其他纳税人仅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类似的表),其他财务报表及资料均留存备案。
4.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无需报送财务报表,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注:若系统无自动带出可报送的报表资料,请先通过“事项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进行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报告报送要求的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