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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等方式,具体如何计算如下:
1.定期定额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参考文件:《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
2.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二、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提醒:若企业是按季申报,上述计算公式调整为:季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季核定经营额×所得率×4-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
2.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二)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提醒:若企业是按季申报,上述计算公式调整为:当季应纳所得税额=[(当季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4-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
2.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三、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税发[2018]79号)。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计算公式您可以参考: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参考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参考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0.8%)
温馨提示:
1、上述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上述“适用税率”指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适用的税率。
参考文件:《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计算公式您可以参考:
一、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见参考文件中的附件1和附件2。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