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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可以参考: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财税[2018]99号、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已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