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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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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案例】某服装设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20年10月份取得服装设计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无进项税,无留抵税款。企业安置残疾人12人,企业总人数45人,假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该企业2020年10月所属期填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如下:


    上述例子中,企业可退增值税税的限额=12*1200*4=57600元,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大于57600元,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是57600元。
    注:计算限额时*4是依据财税[2016]52号文: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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