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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托公司属于扣缴义务人,应由其办理个税代扣代缴申报。因为企业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本公司员工(员工劳动合同和本企业签订)工资和代缴社保,人力资源公司只是代为实施了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的职责,对本公司人员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并没有决定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