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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
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政策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江苏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