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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境外单位给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如果销售的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介服务按劳务发生地来确定所得来源地,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六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