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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其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参考文件: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 7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