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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参考文件:《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务发[2003]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