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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9月1日起,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参考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新疆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三、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四、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1]8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参考文件:《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或预缴地点。
二、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三、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确定。
参考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粤财税[2021]24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但下列情形除外:
1.设立总机构、分支机构的,分别为总机构的住所地和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且预缴增值税的,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
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为代扣、代收、代征单位的所在地。
4.采矿企业从事资源开采的,为资源开采地。
参考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晋政办函[2021]102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参考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鲁财税[2021]20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全市各区的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四、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五、实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六、依据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参考文件:《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京财税[2021]1770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住所地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别以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分别以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人所在地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以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件:《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21]29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参考文件:《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广西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参考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海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
二、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山村、偏远地区或海上(包括三沙市),按照属于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范畴确定纳税人所在地。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五、受托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为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
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参考文件:《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琼财税规[2021]5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省级及以下财政、税务、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
参考文件:《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5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湖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件:《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2021年第3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青海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生产经营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其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适用税率。
五、城建税法所称的市区、县城、镇,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行政区划确定。设区市的区辖全部行政区域和不设区市辖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市区”;县及县以上(不含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镇区和其他镇区为“县城、镇”。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行政区划变更的,从国家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乡镇级行政区划变更的,从省政府批复时间的下一个申报期起适用新区划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参考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2021]45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五、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六、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所在地在海上,不属于市区或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1%。
七、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参考文件:《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1]5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吉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现将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信息(含临时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确定。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按照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以及受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代征单位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五、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参考文件:《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吉财公告[2021]29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甘肃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缴纳地点。
二、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件:《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甘财税[2021]7号 )。
自2021年9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四、纳税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海上。
参考文件:《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津财规[2021]14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四川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参考文件:《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规[2021]11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住所地(机构所在地)。其中固定业户异地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非固定业户,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人的住所地(机构所在地)。
参考文件:《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21]23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安徽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告规定的第二、三、四条除外。
二、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参考文件:《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